一、女职工流产假期
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,享受15天产假;怀孕满4个月(含)以上流产的,享受42天产假。
二、职工流产,取、放环等计划生育 医疗费用报销审核
1. 办理条件
参保职工在异地或本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的流产,取、放环等计划生育医疗费用予以审核报销。
资料齐全,正常参保缴费,符合享受待遇的政策规定。
2. 所需材料
①身份证、社会保障卡(开通银行卡功能);
②结婚证;
③流产,取、放环诊断证明(加盖医院专章);
④流产,取、放环当日医疗费用明细(加盖医院专章);
⑤流产,取、放环当日发票
3. 办理渠道
大市社会保险服务大厅
4. 办理时限
工作日随到随办,申请后 7个工作日 完成审核办结。
三、生育津贴办理
1. 办理条件
女职工因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享受产假期间领取生育津贴。
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的参保职工,确诊怀孕时已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2 个月以上的,怀孕检查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。
分娩时已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1年以上﹙不含补缴时间﹚的,生育保险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。
2. 所需材料
①男女双方身份证,女方社会保障卡;
②生育医疗费用原始发票,原始发票丢失的提供原始发票复印件并加盖医院财务结算章;
③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,还应同时提供以下相关资料:
1)属于生育的,提供计划生育证明或《生育证》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死亡医学证明;
2)属于流产的,需提供结婚证和医院 出具的怀孕流产诊断证明原件及门诊病历 或出院小结;
3)属于难产的,需提供医院出具的难 产证明原件以及出院小结。
3. 办理渠道
大市社保局
4. 办理时限
工作日随到随办,申请后 1 个工作日 完成审核。